发表时间: 2023-06-04 00:16:49
作者: 林虾水产(营口)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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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对(2022)闽0206民初5607号原告马建霖与被告谷勇名誉权纠纷一案的审理,民事判决书最终确认:一、谷勇应当停止对马建霖名誉权的侵害行为,并且应当向马建霖书面公开赔礼道歉;二、谷勇应在判决书生效后向马建霖支付公证费16500元。
其中判决书论证部分提及——马建霖作为林虾集团中国区域的总负责人,其职位和身份为社会公众所知悉和认可,应当得到法律的保护。名誉权主体具有特定性。谷勇在网络上和经济交往对象的行为明确指向了马建霖,其行为在相当范围内使得公众或相对方对马建霖的社会认知产生偏差,侵害了马建霖的名誉权。故马建霖关于谷勇立即停止对其名誉权的侵害行为,并向马建霖书面公开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审理中查明的案件事实——谷勇在网络上以林虾集团董事局主席的名义发表主席寄语、与霞浦县政府签订《投资合作协议书》等行为,2021年12月21日,林虾集团董事局主席林春洗向霞浦县霞台融合发展中心致《回复函》一份,载明已收悉霞浦县霞台整合发展中心2021 年12月20日发出的《关于确认印章真伪的函》,并确认《投资合作协议书》 (2019年9月1日)系谷勇存在冒用、盗用新加坡林虾组织的名义与霞浦县政府签订的,其行为未经 LSO的正式授权等,且附上2021 年4月6日对马建霖的《任命书》。